勞工糾紛如何舉證?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進入一家新工作單位的時候必須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因此我們需要對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那么發生了勞工糾紛如何舉證?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知識點,希望能幫到你。
一、勞工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勞動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找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二、勞工糾紛如何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于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除此之外,勞動法司法解釋一中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即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對于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則在勞動法司法解釋三中進行了明確,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所以,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應當就加班事實進行舉證,即初步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即可完成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責任。
三、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的不同點
1、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3、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 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